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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53号原告:孔某,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蔡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光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