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53号原告:孔某,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蔡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光宏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