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俊其与焦军会、梁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其,焦军会,梁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422号原告刘俊其。被告焦军会,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外贸冷冻厂院内。身份证号132335193********。被告梁文涛。原告刘俊其与被告焦军会、梁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龙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其,被告焦军会、梁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其诉称:2013年7月5日,被告焦军会因生产急需用款,向原告刘俊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5日,月利率为2%,季付息,为保证还款,焦军会之妻梁文涛,自愿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又为财产共有人。但是,自2015年7月2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和利息,二被告都不偿还。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协议,若乙方违约甲方强行收回本息费”。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3000元(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费2%计算,从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7月5日)合计53000元。二、被告支付2015年7月5日到被告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三、二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焦军会辩称:2013年7月5日借原告5万元现金对,按季付息。还过部分利息,现无能力归还。被告梁文涛辩称:知道借款的事,钱的用项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被告焦军会与原告刘俊其签订借贷合同,梁文涛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指印。合同约定:被告焦军会借原告刘俊其人民币50000元,以借条为准;刘俊其按月息2%的利率收取焦军会的借款利息,焦军会按季给付刘俊其利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借款期届满时,焦军会必须全部付给刘俊其本金和利息。担保人梁文涛自愿为本次借款担保,如焦军会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由担保人负责归还。逾期每月利息按约定双倍计算;借款期间,被告焦军会归还了2015年4月5日之前的利息,尚欠本金50000元及2015年4月6日以后利息。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8月20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贷合同、借条、离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原告有权收回本息,属于提前收回借款的约定,由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必要。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焦军会和梁文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文涛应与焦军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按双方的约定,逾期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军会、梁文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俊其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83元,由被告焦军会、梁文涛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