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3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宁夏如意财富金融电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维军、李辉、杨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如意财富金融电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维军,李辉,杨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685-1号原告宁夏如意财富金融电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何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有华,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维军,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辉,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与被告杨维军为夫妻关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正兴,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回族,原籍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如意财富金融电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维军、李辉、杨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维军、李辉、杨正兴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