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303号原告:段某某,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