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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303号原告:段某某,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