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冀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路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庆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