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范金火诉被告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星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范金火。被告蔡杰。原告范金火与被告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金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前都在思麦博运动器材公司工作,双方系同事关系。2014年8月中旬,被告以工程投标需要资金周转打电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9月2日,在金枫花园后面停车场被告的大众汽车上,原告将10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借条,口头约定2、3个月归还,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原告于12月份开始催讨,被告称做生意亏了,被人骗了钱,准备卖了房子就还钱。2014年腊月,原告找被告父亲,其父亲亦称将房子卖了就还钱,但一直没有结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蔡杰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举证: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4年9月2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被告蔡杰未进行质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蔡杰向原告范金火出具一份100000元借条,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蔡杰向原告范金火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蔡杰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范金火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蔡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长 吴水林审判员 范 婷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