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明芬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60号罪犯陈明芬,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金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明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明芬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芬准予减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