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培培与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培,汪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刘培培。被告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培与被告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培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培培负担。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