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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承新与钱永庄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承新,钱永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495号申请执行人:郑承新,男。被执行人:钱永庄,男。申请执行人郑承新与被执行人钱永庄债权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大民一终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承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0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永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岩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代理审判员  徐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