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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852号原告:高某,务工。被告:汤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