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