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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