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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位秀芳,经理。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何礼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498元,由原告济南盛世天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