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柴香兰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前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香兰,邢台经济开发区前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柴香兰。委托代理人霍文辉,邢台县东汪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前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前楼下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志鹏,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香兰与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前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楼下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柴香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前楼下居委会的起诉。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柴香兰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前楼下居委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香兰撤回对被告邢台经济开发区前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柴香兰承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