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泰林管桩有限公司与启东市惠萍村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0949号原告江苏泰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元北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ANDREWIDJAJA,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惠萍村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法定代表人李卫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冲,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林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惠萍村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林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林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元,依法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泰林管桩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