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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白建道诉洛阳市凯达石材有限公司、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之缘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白建道,男,汉族,1958年10月19日生。被告洛阳市凯达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选。被告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晓军。被告洛阳市龙之缘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道诉被告洛阳市凯达石材有限公司、偃师市金沃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市龙之缘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建道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道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白建道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