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张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29号原告杨洪,男,汉族。被告张艳,女,汉族。原告杨洪诉被告张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洪、被告张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洪诉称,2015年7月14日3点多钟,被告家中水管断裂,水流入原告家,造成原告损失。经物管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墙壁损失1000元。原告的玉石床垫被水浸泡无法修复,被告拒绝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玉石床垫5380元及交通费100元、误工费400元。被告张艳辩称,原告称垫被水浸泡,不是事实。当日原告墙壁偶尔有水滴滴下,原告放置床垫的客厅地面无明水,不排除原告的床垫原来就是坏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毫无道理,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凌晨,被告张艳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渝东花园30号B栋二单元701房内主水管脱节,造成漏水,水浸入其楼下原告杨洪501房。当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张艳赔偿了原告杨洪墙壁损失费1000元。原告杨洪对其主张的玉石床垫损失费5380元,向本院举证其拍摄的床垫照片两张及2015年7月18日万州区康盈喜来健医疗器械经营部出具的《证明》,载明“顾客周权于2008年购买了喜来健理疗床一套,价格13950元(包括理疗床和玉石床垫),现由喜来健的专业人员鉴定,由于玉石床垫被水浸泡严重,无法维修”。被告张艳质证不认可。原告杨洪未提供该床垫系其所有的证据。原告杨洪对其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所述相应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洪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张艳房屋漏水致其房内玉石床垫损坏的事实,且按其提供的《证明》,证实该床垫系周权购买,原告杨洪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床垫系其所有;对其主张的交通费和误工费,未提供证据。故原告杨洪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得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或申请司法救助后未获得批准缓交、免交、减交又未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