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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齐彦辉与张孝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彦辉,张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齐彦辉,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孝春,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齐彦辉与张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彦辉(2013)敖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张孝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