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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杨华与陕西壹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杨华。被执行人陕西壹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华。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陕西壹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劳仲案字第01345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壹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华人民币15000元了结本案,现款项已经支付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25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