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1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辽宁某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某有限公司家属楼。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辽宁某有限公司司机,住辽宁某有限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孟某某150元,原告孟某某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冯江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