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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451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辽宁某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某有限公司家属楼。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辽宁某有限公司司机,住辽宁某有限公司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孟某某150元,原告孟某某自行承担150元。审判员  冯江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