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家崧与林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崧,林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崧,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家香,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张家崧与被执行人林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