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马一铭与李五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一铭,李五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423号申请执行人:马一铭。被执行人:李五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8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五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五喜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一铭借款本金200万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马一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1150元(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三、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71950元。但被执行人李五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李五喜名下位于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8栋3单元11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硚2009004954);硚口区大兴片4栋(汉顺大厦)3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硚2012006414)、3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硚2012006413)的房屋,并查封担保人袁浩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融侨华府13栋1单元23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080040000)、融侨华府地下室//-1层A-A14号(合同备案号市120022347)、融侨华府地下室//-1层A-A14号(合同备案号市120022396)房屋;担保人郭振名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保利.中央公馆G11栋1单元27层2号(合同备案号洪120118679)房屋;申请执行人马一铭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楚材小区1栋1楼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9906630)房屋。现申请执行人马一铭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人袁浩、郭振名及其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担保人袁浩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融侨华府13栋1单元23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080040000)、融侨华府地下室//-1层A-A14号(合同备案号市120022347)、融侨华府地下室//-1层A-A14号(合同备案号市120022396)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郭振名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保利.中央公馆G11栋1单元27层2号(合同备案号洪120118679)房屋的查封。三、解除申请执行人马一铭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楚材小区1栋1楼3号(房屋所有权证昌9906630)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