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史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相识,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贾云超,于2012年8月18日生次子取名贾云飞,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次子贾云飞随原告共同生活,长子贾云超随被告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