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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鑫、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民权县香雪海工厂宿舍楼205房间内盗窃该厂女职工张某某的现金100元;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民权县香雪海工厂宿舍楼205房间内盗窃张某某现金88元;2015年7月24日15时,被告人韩某某在香雪海宿舍楼205房间内盗窃未果后,进入206房间盗窃赵某某现金3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主动退回赃款。且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育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