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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天明敲诈勒索罪,李天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49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明,别名李元明、李华新,无业。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明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天明多次敲诈勒索他人现金,共计926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2011年7月1日,被告人李天明将闫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天明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天明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无异议。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名及涉案金额无异议,辩称部分事实不属敲诈勒索:1、起诉书的第一部分第1起系找杜铁山借款8000元,第19起系找王某催还借款5000元。2、第二部分的第1起系镇政府向其结算的工程款18000元,第4起系张某丁代镇政府垫付的工程款10000元,第13起系找刘某丙借款10000元,第14起的事实不存在。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天明多次向木店村委会及村干部书记韩某、副书记王某、会计杜某、治保主任张某、王店镇政府干部陈某、徐某等人索要财物共计92600元。分述如下:(一)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天明多次向木店村委会及韩某、杜某、王某、张某等人索要财物共计41800元:1、2010年下半年,李天明以向检察院检举木店村委会拆迁户遗留问题处理经费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挟村委会给其100000元封口费,韩某、杜某等人被迫与李天明协商,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从村账上拿出8000元由杜某在长坂坡玉阳交警中队附近给李天明。2、2011年4月中旬,李天明电话威胁韩某,以要去检察院揭发木店村拆迁户遗留问题经费为由,至少要5000元的封口费,韩某和陈某等人去当阳市南正街和谐宾馆找到李天明,经讨价还价,韩某给了李天明2000元钱。3、2012年3、4月份,李天明电话威胁韩某,以向检察院检举木店村电泵站违规以个人名义拆迁为由,要5000元封口费,后韩某、张某等从村账上拿出2000元,在当阳市南正街“国际大酒店”门口给李天明。4、2012年10月份,李天明连续打电话威胁韩某索要6000元,并于当月25日到木店村委会韩某办公室不走,韩某让杜某从公款中拿出2000元钱给李天明。5、2012年10月28日左右,李天明给韩某打电话要钱,称不给钱就要杀人,韩某被逼无奈,让杜某用村公款给了李天明2000元。6、2012年11月9至11日,李天明连续三天给韩某打电话,以“想杀人了”相威胁,并于当月11日到村委会门口堵韩某,后韩某让杜某用村公款给了李天明3000元。7、2013年10月21日上午,李天明给韩某打电话称被公安机关通缉,要韩某给其准备5000元,韩某不愿意,李天明便到韩某办公室,拿出匕首刮自己的手指甲,称拿不到钱就活不下去了,韩某无奈,找村民金某借款2000元给李天明,后用村公款归还。8、2013年10月21日下午,李天明再次给韩某打电话称钱不够,要韩某再给4000元,不给的话就要到其家中杀人,并连续给韩某打电话、发短信称公安机关在通缉自己,又于当月24日到村委会找韩某称拿不到钱就到其家中,韩某怕李天明伤害其家人,向村民黄某乙借款2000元给李天明,后用村公款归还。9、2013年11月26日,李天明给韩某打电话发短信,假称要结婚收人情钱为由,要韩某给其5000元本钱,韩某不愿意,李天明就到木店村委会纠缠韩某,后韩某让杜某用公款给李天明2000元。10、2013年12月6日,李天明到木店村委会找韩某索要5000元,称拿不到钱就不走,走投无路了就要杀人,韩某无奈,找村民金某借款2000元给李天明,后韩某个人还款给金某。11、2014年3月12日下午,李天明到木店村委会找韩某,韩某不在,李天明便给韩某打电话称没有油钱和生活费,活不下去了,要韩某给其千把块钱,韩某要李天明把电话给村委会旁边开餐馆的廖某接听,让廖某给李天明800元,后韩某将800元钱还给廖某。12、2014年3月29日,李天明发信息威胁韩某要钱,韩某被逼无奈,让杜某用村里公款给李天明2000元。13、2014年4月份,李天明到木店村委会找韩某未果,李天明给韩某打电话,称没有生活费、活不下去了,又要死人,并称要到韩某家里去等,韩某无奈,打电话向村民黄某甲借款2000元给李天明,后韩某个人归还此款。14、2014年4月18日,李天明给韩某发短信索要1000元,韩某未理会,李天明就到木店村委会以要杀人相威胁,韩某被逼无奈给其现金1000元。15、2014年9月24日,李天明带两名男子到韩某家要鱼未果,即纠缠韩某以其又犯罪了,要用钱摆平为由,索要现金5000元,韩某无奈写了张纸条要李天明去“万景湖”工地找杜某,杜某用公款给了李天明1500元。16、2013年8、9月份,李天明到杜某家里,以要成家、给孩子交学费为由,要杜某资助4000元,经讨价还价,杜某找杨某借款2000元给李天明。17、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天明到杜某家里,以其开车出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为由要杜某资助,经讨价还价后,杜某找刘某乙借款1500元给李天明。18、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天明再次到杜某家索要2000元,经讨还价还后,杜某找张某甲借款1000元给李天明。19、2014年11月2日下午,李天明电话找王某索要5000元未果,次日李天明和一男子在村委会找到王某,双方发生争执,李天明脚踢王某并从外套里面抽出一把60厘米左右的砍刀,被韩某等人将刀夺下。20、2013年7、8月份,李天明给张某打电话,发威胁短信,要张某给其10000元,否则就去检察院告发,并到张某家里不走,张某怕伤害自己的儿子,给了李天明3000元。(二)2012年6月11日,谈某代表被告人李天明,陈某代表王店镇政府,双方签订万景湖旅游度假中心项目二期委托拆迁工程,后李天明多次以王店镇政府应给其30万元拆迁款为由找陈某、徐某和王店镇政府索要财物共计50800元:1、2012年6月11日王店镇政府和李天明签订协议后开展拆迁工作,李天明找“万景湖”开发商汪启政索要18000元,汪启政找到王店镇政府,后为了开展工作,王店镇政府拨付18000元资金给李天明。2、2012年底,李天明给陈某打电话并发威胁短信,以伤害陈某的家人相威胁索要2000元,陈某被迫让其妻赵某在天桥附近老信用社给李天明2000元。3、2013年5月,李天明给陈某打电话以其家人相威胁索要1000元,陈某被迫让其妻赵某在盛泰华庭附近给李天明1000元钱。4、2013年6、7月份,李天明邀约三四个人到陈某办公室纠缠,要30万元的拆迁工作经费,陈某向王店镇书记报告后,王店镇政府再次拨付10000元资金给李天明,李天明于2013年7月22日书面承诺不再找王店政府和干部要钱。5、2013年8月,李天明给陈某打电话并威胁要钱,陈某被迫让其妻赵某在天桥附近给了李天明500元钱。6、2013年底,李天明给陈某打电话要钱,并以杀其全家相威胁,陈某被迫让其妻赵某在其家附近给了李天明1000元钱。7、2014年4月底的一天,李天明要陈某帮忙找个钓鱼老板,后因钓鱼未果,李天明到王店镇政府办公室向陈某索要5000元,经讨价还价,陈某找熊某借款1100元,凑够2000元给李天明。8、2014年6月份,李天明多次给陈某打电话威胁要钱,陈某无奈遂找杨某丙借钱,杨某丙请熊某在文化宫给李天明600元,后杨某丙又分别在东信宾馆给李天明400元,在师范桥网吧附近给李天明100元,在天桥附近给李天明900元,共计2000元。9、2014年8月份,李天明打电话以杀陈某全家相威胁,陈某让朋友熊某帮忙垫付给李天明700元,熊某在临沮公园给李天明700元。10、2014年8月,李天明再次给陈某打电话威胁要钱,陈某让熊某帮忙处理,熊某和李天明联系后,在盛泰华庭给李天明600元。11、2014年10月2日上午,李天明带人到陈某家里“借钱”不肯走,陈妻赵某给周某打电话帮忙解围,周某开车将陈某接走。12、2014年11月20日上午,李天明带一男一女到王店镇政府陈某办公室,李天明见面就对陈某殴打,索要30万元的“万景湖”拆迁工作经费,后警察将李天明带走。13、2014年7、8月份,徐某发现李天明跟踪自己,便躲到木店村委会,后徐某怕李天明继续跟踪,和李天明协商,由王店镇政府给其弄30000元,后因王店镇书记换任,该款未落实。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李天明再次找徐某索要30000元,刘某丙作为中间人在“玉墅林风”附近茶馆垫付10000元给李天明。14、2014年底的一天上午,李天明以女儿要上学为由到民政局找徐某索要3000元,徐某不答应,李天明称其要天天来纠缠,徐某怕影响工作,遂给了李天明3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天明归案后,检举了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0日对在王店镇政府闹事的李天明传唤调查,发现其吸毒,遂处以行政拘留,于2014年12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2、黄某甲对李天明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韩某找其借2000元钱后给付的对象是李天明;廖某对李天明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李天明是经韩某书记联系后来找其拿走800元的男子;李天明对刘某丙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李迎春是同一人。3、木店村委会、陈某办公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4、李天明于2013年7月22日书写的承诺书,证实其曾表态不再找王店镇政府及他人索要钱物;调取韩某记载李天明数次找其要钱的笔记本复印件,证实李天明数次要钱的时间、编造的理由及金额。5、万景湖旅游度假中心项目二期委托拆迁合同,证实委托方系王店镇政府,受委方系谈某;王店镇木店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万景湖工地拆迁户共17户,李天明承包期间只拆迁1户,村委会拆迁了8户,还有8户未拆迁。6、本院(1993)当刑初字第90号、(2000)当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李天明的罪犯档案资料及释放证明,证实李天明原判刑及系累犯情况;当公(王)行决字(2014)第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天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7、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李天明在押期间检举了齐运贵贩毒,后据此线索对齐运贵刑事拘留。8、证人证言谈某的证言,证实李天明要自己与王店镇政府签订拆迁合同,但李天明一户都没拆迁下来,按合同只能得政府给的一万元预支款;李天明吸毒,其找政府要三十万元是瞎搞,听说李天明多次找镇干部要钱、每次要了几千元的情况。熊某的证言,证实李天明以杀陈某全家、不让他好过等手段多次找陈某要钱,在帮忙应付李天明的同时自己也曾给其一千余元的情况。赵某的证言,证实李天明给丈夫陈某发短信“你是不是想死”,并以灭其全家等各种威胁手段多次要钱共计一万四千多元的情况。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李天明以拆迁垫付了资金为名多次找陈某要钱,每次都威胁,不给就杀他全家,本人替陈某给了二千元,李天明吸毒等情况。周某的证言,证实李天明吸毒、无正当职业,在李天明到陈某家缠着要钱时其帮忙解围,后李天明又找自己要钱的经过。金某的证言,证实李天明到村委会办公室找丈夫王某要五千元钱,带了砍刀、喊了人去的,王某不同意,李天明用刀砍时被书记夺去了,又当着多人的面威胁说杀其全家等情况。廖某的证言,证实李天明经常找韩某要钱,还到村委会找王某要钱时和他打了一架,有一次韩某给自己打电话要其借八百元转交给李天明的情况。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韩某书记找其借过二千元,后得知钱是李天明要走了,李天明还多次威胁村委会干部的情况。黄某乙、黄某甲的证言,证实韩某有次找其借二千元给与韩通话的李天明,后来是杜某将钱还给自己的。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村会计杜某于2014年4月在其家中借其一千五百元次日归还的情况。张某甲、杨某的证言,证实杜某找其借过钱的情况。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李天明跟踪徐某、守在木店村委会门口,纠缠徐某要钱,其去解围;后镇政府准备给李天明弄三万元,李天明又去纠缠时其从中解围,替政府先垫付一万元给李天明的事实。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李天明在陈某办公室闹事,后警察赶来将其抓走的情况。张某丁的证言,证实李天明于2010年下半年到其拆迁公司搞事,听王店镇书记说李天明找政府干部要钱,其便帮忙处理,经与书记商量后由镇政府于2013年7月给了一万元李天明,要其不再找镇政府干部要钱和写承诺书的事实。9、被害人陈述陈某的陈述,证实李天明多次到其办公室、家中以各种理由要钱,采取用凳子砸、脚踢、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杀其全家、在家中坐着不走等方式;李天明帮忙拆迁搞了大半年,一户协议都没签下来,刘某丙帮忙解围时才垫付一万元给李天明等情况。韩某的陈述,证实李天明以检举村里套取拆迁经费为名数次找村里及个人要钱,以缠着不走、发短信威胁、要杀人、公安在通缉他需要经费、要钱时拿出匕首刮指甲等方式编造各种事由要走村里及个人三万八千余百元的事实。杜某的陈述,证实李天明以村里申报拆迁费十万元程序不合法,要到检察院告发为由找其麻烦,强要了八千元,后又以“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带人来找、把别人打了派出所在抓他、准备结婚需要钱、撞死人了要赔偿等多种方式数次要钱,共要了一万五千五百元的经过。王某的陈述,证实李天明无端要其还钱,二人为此打了起来,李天明拿刀时被人夺下,因自己家人在外,不怕李天明。张某的陈述,证实李天明要以到检察院告发村里申报拆迁费为由一直缠着自己要钱,为怕儿子受到伤害,便被迫给了三千元的经过。徐某的陈述,证实调到民政局工作后李天明跑来以子女要上学需要报名费为由纠缠要三千元,还在自己所住小区门口拿菜刀守了一天一夜,不给钱就天天来办公室找,因自己经常接待群众,为不影响工作,只好给其三千元,之前李天明还采取跟踪方法准备找自己要钱,及知道李天明经常找韩某、陈某、杜某等人威胁要钱和李天明搞拆迁时镇政府本身就多支付了费用等事实。10、被告人李天明的供述,证实以帮助政府做了拆迁工作为由,分别找徐某、陈某夫妇、王某等人要钱,按照拆迁合同和工作量,只能拿三千五百元的酬劳,政府预支的一万元已够了,李迎春给的一万元是跟踪、纠缠找徐某要钱时李迎春来协商后代付的等事实。二、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晚,因郑某(另案处理)休闲店的服务员“小兰”和闫某休闲店的服务员刘某在当阳市黄阳酒楼门口发生口角,“小兰”邀约郑某帮忙,郑某和被告人李天明到现场后打了刘某一嘴巴,刘某还手后,郑某拿出匕首欲捅刘某,闫某上前阻止,郑某便用匕首将闫某腹部捅伤,闫某还手后,被告人李天明手持锄头、郑某手持木棒一起殴打闫某,致闫某腰椎横突骨折。经当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闫某损伤程度属轻伤;经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复核,闫某的损伤按新标准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事发后郑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概貌。2、刘某、黄某对李天明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李天明是与郑某打伤闫某的男子;闫某对李天明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李天明是与郑某打伤自己的人。3、公(当)鉴(活体)字(2011)1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闫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4、当阳市公安局(2011)1040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及闫某的领条,证实公安机关对闫某的赔偿已做调解处理,郑某赔偿了闫某医药费12000元。5、证人文某、黄某、刘某的证言,证实郑某用匕首捅闫某,另一名男子持锄头打伤闫某的经过;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持匕首致伤闫某的情况。6、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与郑某各自休闲店内的服务员争吵后,郑某带一男子回来要打自己的服务员,其制止时被郑某捅了腹部一刀,另一男子也持锄头将其打伤的经过。7、被告人李天明的供述,证实郑某将闫某打伤、自己未动手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明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天明与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天明提出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第一部分的第1、19起及第二部分的第1、4、13、14起事实不属敲诈勒索或指控事实不存在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李天明与被害人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帮助镇政府从事拆迁工作后未得或少得劳务报酬的事实,被告人采取阻碍他人工作和威胁的手段多次勒索钱财,依法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该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的相关供述,也有各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并形成了证据链,佐证了被告人采取卑劣手段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李天明虽未挑起事端,但其持械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殴行,不能以从犯认定。被告人李天明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对部分敲诈勒索性质提出异议,但庭审时对全案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天明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天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二、对被告人李天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开军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童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