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539号原告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建玉,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