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维才,李延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897号原告:沈维才,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李延丽,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叶太仓,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登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维才诉被告李延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维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维才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维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正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中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