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海利诉唐山金山腾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利,唐山金山腾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利。被执行人唐山金山腾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海利诉唐山金山腾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字(2014)6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