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虞忠林、楼林强与楼林强、楼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忠林,楼林强,楼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295号原告:虞忠林。委托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林强。被告:楼龙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忠林与被告楼林强、楼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