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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云茹与刘春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茹,刘春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蔡云茹,女。被告刘春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茹与被告刘春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