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云茹与刘春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茹,刘春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蔡云茹,女。被告刘春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茹与被告刘春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