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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6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武与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667-8号申请执行人杨武,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被执行人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武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12500元,执行费19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武申请执行焦作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