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侠与刘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侠,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00号申请执行人:高侠,女。被执行人:刘清,男。本院在执行高侠与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清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9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