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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景仁,董事长。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跃,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6,000.00元、违约金25,000.00元及利息。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