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燕桓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复兴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燕桓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92号原告北京市燕桓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二区8-3-202。法定代表人刘世民,经理。被告北京市复兴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石梯村。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燕桓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复兴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燕桓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燕桓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燕桓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新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