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忠全与XX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全,XX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全,男,1956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XX昌,男,1964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杨忠全与被执行人XX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隆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忠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由被告XX昌偿还原告杨忠全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0879.63元、执行费63.20元,但被执行人XX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昌名下银行存款10942.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