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刑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俊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104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俊峰,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县,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9月28日释放。2011年10月因扒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2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俊峰携带镊子来到本区商贸文化广场南门夜市,趁被害人桑某逛街不备,将其放于上衣口袋中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张俊峰再次准备实施扒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237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俊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张俊峰来到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南门夜市,趁被害人桑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桑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盗走。被告人张俊峰准备再次实施扒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张俊峰身上查获被盗三星手机、镊子。公安民警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俊峰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桑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俊峰的供述,淮价证鉴(2015)2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2001)田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淮南劳教字(2011)第09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俊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俊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俊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时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