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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源与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李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刘源,1981年12月31日。被告李威。原告刘源与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威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源撤回对被告李威的诉讼。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