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源与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李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刘源,1981年12月31日。被告李威。原告刘源与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威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源撤回对被告李威的诉讼。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