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青岛天人零担货运有限公司与曹慎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天人零担货运有限公司,曹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4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零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420号。法定代表人张祖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曹慎成。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零担货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