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常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甲。被执行人常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甲与被执行人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