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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常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甲。被执行人常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甲与被执行人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