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付利、朱有贤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付利与朱有贤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郑付利,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申请人:朱有贤,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郑付利、朱有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付利、朱有贤因侵权纠纷,于2015年10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朱有贤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郑付利葡萄款10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付利与朱有贤于2015年10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