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