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波诉被告张柏明、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波,张柏明,郑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贾文波,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一被告:张柏明,前郭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二被告:郑淑英,前郭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波与被告张柏明、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波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