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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前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波诉被告张柏明、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波,张柏明,郑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贾文波,前郭县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一被告:张柏明,前郭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第二被告:郑淑英,前郭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波与被告张柏明、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波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文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