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海瑞与严水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71-1号申请人:黄海瑞,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7236。被申请人:严水友,男,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1054。关于申请人黄海瑞与被申请人严水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海瑞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严水友价值合共人民币5000元的财产,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海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严水友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冻结申请人黄海瑞交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人民币5000元(该款暂存本院代收代支帐户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