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王世春、柳敏、王德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王世春,柳敏,王德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孙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音贵贤,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春,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柳敏,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德寿,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世春、柳敏、王德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