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雪野与张广红、邹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野,张广红,邹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韩雪野,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由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丰源村河南。被执行人张广红,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二道沟屯。被执行人邹颜,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二道沟屯。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46号韩雪野与张广红、邹颜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