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明达、吴世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明达,吴世惠,吴世远,林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茶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艳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明超。委托代理人王必军。被告钟明达。被告吴世惠。被告吴世远。被告林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明达、吴世惠、吴世远、林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2元,依法减半收取10981元,由原告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