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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志康与陈凯、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康,陈凯,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86-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陈凯,男,汉族,安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安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邓友智,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陈娟,该××总经理。陈凯、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志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执行人张志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