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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怀忠与张宝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怀忠,张宝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2号原告沈怀忠。被告张宝绪。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希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怀忠与被告张宝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怀忠撤回对被告张宝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怀忠撤回对被告张宝绪、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820元由原告沈怀忠承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