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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林祥申请执行杨学江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祥,杨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异1号案外人:杨兆忠,男,回族,1968年3月2日,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林祥,男,住济阳县。被执行人:杨学江,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4日,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兆忠对本院作出的(2011)济阳执字第744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对查封的房产应当予以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兆忠称,法院于2015年5月18号送达裁定,房产证号为城区0056**号房产归杨兆忠所有,但因该房屋存在土地遗留问题,未能及时过户,王林祥因(2011)济阳执字第711号对该房屋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查封,因此,申请法院将(2014)济阳法执字第74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林祥与被执行人杨学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祥申请将被执行人杨学江房产证号为城区0056**号房产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查封,济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于7号将该房屋拍卖,济阳县人民法院出具(2013)济阳执字第648-3号执行裁定书该房屋归案外人杨兆忠所有。但因该房屋存在土地遗留问题,未能及时过户。因此中止对被执行人杨学江名下房屋房产证号为城区0056**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审判员  刘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庆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