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龙丹与蒋能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404号原告:龙丹,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能仲,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能斌,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丹诉被告蒋能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兴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