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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郑福英与被告任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英,任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郑福英,女,193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保云。被告任堃,女,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铺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向本院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英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福英承担。审判员  刘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